“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2022-02-22 13:43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扬子晚报网


近日,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成为指导性案例。


被告人仇某,男,1982年出生,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当日15时30分,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2条微博共计被阅读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


2021年2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对仇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当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围绕犯罪对象、动机、情节、行为方式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提出收集证据的意见,并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5日,建邺分局以仇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3月1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首先,仇某发布微博,以戏谑口吻贬损英雄团长“临阵脱逃”,并提出四名战士因为营救团长而牺牲、立功,质疑牺牲人数、诋毁牺牲战士的价值,侵害了祁发宝等整个战斗团体的名誉、荣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其次,仇某的行为符合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处理;再次,仇某作为有250余万粉丝的微博博主,在国家弘扬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的特定时间节点实施上述行为,其言论在网络迅速、广泛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021年3月11日,建邺分局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系新罪名案件,没有类案和量刑指导意见供参考,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基础上,邀请不同职业、年龄、文化程度的群众参加听证,就量刑问题听取意见,并对仇某依法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仇某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4月26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同时,检察机关就公益诉讼听取祁发宝和烈士近亲属的意见,他们提出希望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遂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仇某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仇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再次表示认罪认罚,真诚向英雄烈士及其家属道歉,向社会各界忏悔。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认为仇某主观恶性较小,发布的微博虽多次发酵,但绝大多数网友对仇某的观点是不赞同的,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公诉人答辩指出,仇某作为具有媒体从业经历的“网络大V”,恶意用游戏术语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主观恶性明显。其微博账户拥有250余万粉丝,其不当言论在网络上迅速扩散、蔓延,网友对其口诛笔伐,恰恰说明其言论严重伤害民众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证据,证明仇某的行为、后果,发表了公益诉讼的意见。仇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以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仇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宣告后,仇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2021年6月25日,仇某在《法治日报》及法制网发布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