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赋能数字发展

2025-05-26 11:21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

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赋能数字发展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在新质生产力指引下建构数字身份的制度实践。在数字技术深刻重塑社会经济形态的背景下,该办法有利于构建起技术支撑与制度规范相融合的治理体系,以实现数据价值释放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作为数字文明时代的新型关键基础设施,网络身份认证服务在保护个人信息、赋能数字经济转型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网络政务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网络购票、网络医疗、网络教育、网络社交等许多关键民生领域都有着越来越广泛的需求,是许多服务得以在线进行的重要基础。在数字技术赋能效率提升的同时,网络身份认证领域始终面临双重技术命题:既需要实现网络身份的可信认证,又需要构建个人信息安全屏障。在许多关乎人们重大利益的领域,对于网络身份认证的数据安全性、认证可靠性都有非常高的要求。当前实践中,很多网络平台都通过手机号验证来核验用户身份,而在需要更严格进行身份认证的场景中,则往往采取法定证件与生物特征识别双重验证模式,即可能需要用户向平台提供身份证扫描件,以及根据需要进行人脸识别。用户向众多网站反复提供明文的手机号信息、身份证信息、人脸信息,无疑增加了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或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管理不够规范的平台中更是存在较大风险。在此背景下,《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以更好地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技术和制度支撑,并切实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管理办法》作为配套实施制度,是落实法律规定、规范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推进可信网络身份认证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在以下方面建立起了规范框架:首先,《管理办法》对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公共服务平台应履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信息最小提供原则,即对于互联网平台只需核验身份信息而无需保留身份证信息的情形,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只提供核验结果。这些规则明确地规范了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保障了个人信息权益。其次,《管理办法》中明确重申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自愿使用原则。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就已规定了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在《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自然人“可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因此,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是对于现有的基于手机号等的认证方式的一种补充,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最后,《管理办法》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要求,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公共服务作出了特别规定,建立起了分年龄段的网号、网证申领和使用通道。这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种正式的网络身份认证途径,便利未成年人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需要身份认证的网络服务,既保障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服务的权益,又构建了必要的监护防护体系。


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作为新型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自身也需要持续加强技术研发,为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的发展提供安全可信的服务支撑。区块链技术可在其中扮演关键角色。非对称加密算法与共识机制打破传统中心化信任模式,将身份验证与行为记录解耦,技术架构通过代码规则建立起系统信任。零知识证明等隐私计算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原始信息不被泄露,实现了“可用不可见”的技术突破,技术系统凭借自身透明性与不可篡改性获得社会认可。笔者探索提出的原创理论观点“以链治链”“区块链+监管=法链(Regchain)”,破解传统监管范式面对新技术的不足,利用区块链技术发现并解决潜在危及社会稳定的技术应用风险。


管理办法也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互联互通。个人通过数字身份能够更便利地管理自己的数据,促进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联网巨头实施的平台封禁是新型垄断行为之一,阻碍互联网互联互通,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损害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藉由数字身份的推广,促进数字平台的开放和数据正当使用融入法治建设,建构激励型公平竞争机制,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数据支持,促成互联互通统一市场。基于此,中国人民大学团队还围绕RWA数据资产、数据资产信贷、数据托管以及虚拟货币处置等多个维度展开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融合共票理论,提出创新业务模式和合规发展的切实建议,展望了未来数据要素金融发展趋势,探索以数智科技赋能金融普惠的新路径。


管理办法作为制度创新,亦回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现实需求,实现包括个人在内各方参与主体的数据共享激励机制和价值收益分配机制。“共票”理论是中国特色数据理论,意在促进数据价值公正分配,引导掌握数据的主体开放数据获取利益,打破“数据孤岛”,促进开放共享的数据价值创造,赋能并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结合网络身份和共票理论,构建数据收益凭证制度,并探索以激励分配为核心新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覆盖从数据要素到数据资产到数据产品的数据全生命周期。相关实例包括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国数谷”,展现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中国人民大学团队还在与中国移动咪咕公司等探索个人身份、个人数据和数字版权结合新模式。


管理办法既满足数字经济发展对数据流通的需求,又保障个人数据权益,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对赋能个人工智能发展以及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健康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